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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生意伙伴”联手出售汽油,双双获刑!

2021-03-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在经过加油站时,看到路边停有经过的油罐车,便动起歪主意。2019年10月某天,从经停的油罐车司机邓某手里,购买了几十升汽油,后来将其汽油出售给停靠旁边的摩托车、汽车等人。随着购买的人越来越多,江某和邓某成为了“生意好伙伴”。没过多久,经人举报,江某和邓某抓获归案。经审查,江某非法经营汽油,赚取钱财共26万元;邓某因盗窃汽车运输公司汽油,涉嫌盗窃罪。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邓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江某因看到加油站有经停油罐车,想赚钱,便开始盗卖汽油。油罐车司机利用油库和各个加油站的液位仪不准等为由,将剩余的油卖给江某,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双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消费者应从正规加油站购买汽油、柴油,切勿从非法渠道购买。勿因贪图一时便宜,引来人身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