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明知有剧毒仍储存?

2021-0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马某与他人租赁位于W区的Q有限公司厂房用作生产场地欲生产甲硫基乙醛肟,并组织工人安装生产设备。2017年5月至6月2日间,马某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储存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规定,将10只共计装有9449千克工业用液氯的钢瓶非法储存在其租用场地的库房内。
  2017年6月3日,马某经W市公安局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某法院经审理以马某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液氯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马某不具备储存液氯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马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某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物质应为禁用毒害品,液氯虽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但其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监管规定储存的应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