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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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驾驶着汽车撞向冯某,导致冯某受伤,由于二人曾经就有矛盾,于是冯某认为该交通事故是陈某故意所为,于是计划报复杀害陈某。2019年8月的某日,冯某将陈某约至家中。陈某来到冯某家之后,冯某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准备向陈某砍去。陈某见状,立马逃跑,但被冯某抓住,陈某进行反抗,二人扭打了起来。后陈某发现冯某家中地板上有一把刀,于是捡起刀具进行防身,冯某见状,欲挥刀砍杀陈某,陈某一时情急,为了保护自己用刀刺向冯某,致使冯某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当地人民法院一审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陈某以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宣告陈某无罪。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受邀进入冯某家中,而冯某因为私人恩怨,欲对陈某行凶,对陈某加以杀害。冯某所持砍刀,对陈某实施打击,其不法侵害已经对陈某产生了现实危害,故陈某捡起刀具刺伤冯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行为。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面对不法侵害时,应当灵活应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