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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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钟某打扫完卫生下楼扔垃圾,因垃圾分类问题与垃圾分类指导员邱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将邱某推倒在地,导致邱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之后,钟某向邹某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经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依法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钟某与邹某因垃圾问题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动,导致邹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鉴于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向钟某赔偿部分医疗费用,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垃圾分类实行后,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妥善处理,对于为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拒不改正的,将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