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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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2月,唐某和朋友聚餐后,在回家的路上被执行的民警拦下,对唐某进行检查,发现唐某满嘴酒气。在民警的询问下,唐某承认喝酒。随后,民警测试了下唐某的酒精含量为142毫克,已达到醉驾标准。经民警核查身份,发现唐某去年11月,因醉酒驾车被判拘役3个月,驾驶证也被吊销,当时驾驶的与现在驾驶的是同一车辆。但唐某与上次相比,这次没有驾照,应加重处罚。唐某因二次酒驾和驾驶证在暂扣期间驾驶汽车,属违法,依法被刑事拘留20日,并处罚金3800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唐某曾因醉驾被判刑三个月,刚释放5天,又因喝高开车被查获,且没驾照,依法将加重处罚。鉴于唐某对民警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处,将会消除驾驶资格,如果再次饮酒驾驶属于“二次酒驾”,将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酒驾违法信息将终身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