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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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7月,黄某到楼下健身房锻炼时,教练邹某为其拍摄了健身前后对比照。次日,黄某再去健身房锻炼,发现健身房的宣传照有自己的照片,自己并不知情,便将教练邹某起诉至法院。黄某认为邹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肖像权和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教练邹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最终判决邹某向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并赔礼道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本案中,邹某虽是照片的作者,但在行使著作权时,未经黄某同意便用于经营宣传,其行为存在明显错误,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但邹某使用的照片尚在正面宣传范围内,未侵犯其名誉权。
【瀛台律师提醒】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拍摄他人肖像的作品权利人,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不得以发表、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民肖像权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且赔偿损害方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