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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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婚内出轨太嚣张,净身出户!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和杨某经过相亲认识,由于家庭条件相当、年龄相仿,双方父母觉得陈某和杨某“门当户对”,便给他们二人安排婚事。2015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但是由于两人情感基础较为薄弱,故夫妻生活也并不和谐。陈某经常早出晚归,甚至以出差为名,几个月都不回家,回家了也只是匆匆准备行李。但杨某以为是陈某工作忙,并未在意。然而2018年的一天,杨某偶然在该市郊区碰到了散步的陈某和另一名女子,后杨某才发现陈某在郊区还有一套房子“金屋藏娇”,并且与赵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一年以上。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并要求陈某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陈某在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赵女士同居,其行为导致自己与杨某的婚姻关系破裂。陈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且杨某在婚姻中是无过错方,故杨某可以向陈某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瀛台律师提醒】
婚姻存续的双方应当互信互谅,共同构建美好新家庭。婚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使婚姻失去了诚信的基础,不仅应当受到道德的批判,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