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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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某天,邱某驾车从自家小区出去,在小区门口遇到刚下班回家的沈某,沈某的车堵住想出去的邱某。邱某下车与沈某沟通,让沈某倒下车,而沈某让邱某倒。随后,双方发生争执。邱某刚要回到车上倒车时,听到沈某小声说脏话,十分生气,便与沈某理论,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沈某的手掌被邱某掰伤,导致第三四节掌骨骨折。经鉴定,沈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立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邱某与沈某因行车问题发生争执,引发互殴,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沈某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驾车外出要谨慎,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遇到被抢道、占道等违章行为及交通事故时,应冷静处理,依法予以处置,切勿使用言语讽刺,否则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