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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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大学毕业的张某和谢某登记结婚,两人过了几年幸福的日子。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在某次体检中被诊断为恶性肿瘤,谢某在张某生病后照顾张某,但是日子一长,半年后,难不住寂寞的谢某离开了张某。之后,张某由张某的父母进行照料,且在此期间,张某的父母曾用某筹款平台进行社会募捐,共为张某筹得十万元人民币作为后续的医药费。后谢某得知张某的父母为其筹得的款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款项,谢某提出,这十万块钱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张某的父母表示,这是儿子的救命钱,坚决不同意分割。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谢某要求分割平台筹款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在张某病重之后,谢某并未尽到照料丈夫的义务,反而选择离开张某。而张某的父母为了儿子的后续治疗,利用筹款平台筹得十万元,该款项具有使用的专属性,故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法院对谢某要求分割该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瀛台律师提醒】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在当代,社会捐款给很多困难家庭带来了生的希望,但是这份爱具有“专属性”,不应当被他人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