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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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00后男子刘某在酒吧上班,经好友介绍,与同在酒吧上班的李某相恋。恋爱期间,李某除了因刘某赌博而拌嘴外,两人相处还算融洽。某天,李某发现刘某还与赌博人有联系,于是两人为此事发生口角。刘某觉得没面子,到附近的河边轻生,然后引女友施救。但刘某并不想自杀,就躲在河边等女友的到来。女友来到呼喊了几声未回应,就跳河施救身亡。事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被判刑,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本人不会游泳,去救助能力,是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李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刘某眼看着女友李某跳河施救自己,自己跳河后将女友拖拽到深水区便放手,间接上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以严惩。
【瀛台律师提醒】
情侣吵架常有,吵烦了跳河自杀不常有。生活中遇到困难与挫折,应冷静对待,控制好情绪,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广大朋友若遇到案中刘某的情况,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