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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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6月,岳某与家人到县医院看病,中午饭后,坐在一楼休息区休息时,将随身携带的钱包放在椅子上,钱包里有病历和现金。半小时后,岳某家人想去院内透透气,不小心将钱包遗忘在椅子上。等回来找时,发现钱包不见了。岳某查看医院摄像头,发现医院内的保洁员打扫卫生时,发现椅子上有钱包,见周围每人,便拿走了,只抽走了钱包内的现金,又将钱包放回原处。后来,岳某拿到钱包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于是就报警。经当地检察院审理认为,医院保洁员的行为已构成侵占,但涉案财物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医院保洁员打扫卫生时,因周围无人在场,将岳某遗丢在长椅上的钱包拿走并拿走钱包内的现金,其行为应视为具有拒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占数额达到5000元才可立案,而保洁员未达到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故当地法院对保洁员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医院排队挂号、缴费时,应看管好随身携带物品,保管好钱包。发现有人跟随,应立即报警,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