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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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天中午,小涵打扮的花枝招展出门,告诉父母要去KTV参加聚会。结果到凌晨1点,小涵还没回家,父母打了无数电话,都无人接听。于是,询问参加聚会的同学,同学称小涵喝了好多酒一个人先离开了。瞬间小涵父母紧张起来。经过打听,得知小涵在聚会散场后,去找了一个男孩,之后两人去了车站附近的酒店。小涵父母听到立即报警,通过警察的帮助,在偏僻的一家酒店找到小涵和那男孩。小涵被父母带走,那男孩被带上了警车。经审理认为,那男孩对小涵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触犯了法律,依法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本案中,由于父母工作忙没时间陪伴小涵,小涵便上网聊天交友,认识了那个男孩,并发展为男女朋友。聚会结束后,小涵去找那男孩,两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案发后,鉴于那男孩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各位父母千万不要像该案中的父母,只忙于工作而忽略照顾孩子。孩子的成长很重要,在情感懵懂时应给予正确引导,让孩子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