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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女子盗走闺蜜手机转账,被判1年3个月!

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沈某与闺蜜约好到KTV参加聚会,趁闺蜜夏某不备,将夏某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而闺蜜夏某的手机无密码,用该手机微信和支付宝向沈某自己账户内转了3万元。事后,沈某与夏某断绝一切联系,并将盗取的钱财进行挥霍。于是,夏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来,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盗取手机并转走3万元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沈某用闺蜜夏某手机转走3万元,数额巨大,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个人信息保管好,谨防泄露,尤其是身份证、账户密码等,应提高警惕。若发现自己账户异常或需更换密码时,应立即报警,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