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天,刘某骑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搭载邻居张某、王某、赵某去市场买肉。王某与赵某坐于车后面的车厢内,张某坐在刘某的驾驶座旁。行驶中张某不慎从车上跌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立刻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叶、右侧额颞脑挫伤等,并进行手术治疗。几个月后,张某去世,其家属要求刘某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认为自己出于好意帮忙,不应负责,随后双方产生争议,经村领导多次调解未果,遂引发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偿搭载刘某车,已搭乘多次应当知道不能带人,还与刘某坐在驾驶座窄小的位置;刘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并搭载他人,并未拒绝张某坐其位置,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责任。刘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且张某在直行中不慎跌落,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事故造成张某的损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中各自责任,刘某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张某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刘某搭载张某是好意,但并不意味着刘某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合事故中各自责任,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并不能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好意搭载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也是一种善意施惠,值得社会倡导。但前提要确保合法、合规、安全,这样才可减轻责任,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