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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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彭某驾驶京牌摩托车违反悬挂京牌,进入某市四环以内行驶,遇到执行民警彭某及辅警王某的检查,拒不停车,并行驶后还向彭某及王某伸手侮辱民警。彭某回家后,将头盔上摄录的视频,利用电脑进行编辑剪辑后,上传至网络,此视频在网络上的播放量达到2万次,并多人转发、阅读。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彭某查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将其向交通民警伸出中指进行侮辱的视频发送网上,利用网络信息侮辱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判处彭某有期徒刑7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彭某驾驶悬挂京牌的摩托车,进入禁止摩托车行驶的道路,并拒绝接受民警检查,且将拍摄视频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民警,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案发后,鉴于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网络传播速度快,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应遵循客观事实,遵守法律法规,对伪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