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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非法处理公司垃圾,获刑8个月!

2021-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8月,湖南省某县一家科技公司在调试生产线时,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及垃圾等固体废物堆积至厂外的土坑内。同时,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沈某又组织员工将掺杂有炉渣及用于冷却锅炉炉膛的冷却循环废水,通过铲车装运倒入厂外土坑内。9月的某天,当地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非法处理垃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发现厂外的土坑积水严重,早已飘散出异味,且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隐患。随后,环保局工作人员立即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水样中含有汞、铅、铬等国家明令禁止排放重金属。经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该公司及沈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而该公司应罚金1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公司将不合格的垃圾及废水倒入厂外的土坑内,非法处理垃圾,污染环境,触犯了法律,应负相应责任。案发后,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向大力宣传和普及环境环保法律知识,带动群众识别身边的污染环境行为,严打污染环境犯罪的人员。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倡大家应保护好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