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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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去年3月份,吴某与周某乘坐某路公交车到菜市场买菜,因公交人多拥挤,正是早高峰,两人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吴某60岁左右,从公交前门上车,往后门挤,用两只胳膊左右推。挤到后门时正好碰到80岁的周某。两人互相用胳膊推搡对方,吴某到站下车时,还拉拽周某,导致两人从公交车上摔下来,倒在地上。经当地警方调查,周某被吴某拉拽受伤,右手掌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共4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吴某与周某因公交车人多拥挤,发生口角,继而动起手来。到站下车时,吴某故意拉拽周某,导致周某受轻伤。案发后,鉴于吴某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乘坐公交应避开高峰期!早高峰公交车人多拥挤是家常便饭,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像吴某这样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