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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跌落化粪池溺亡,如何赔偿?

2021-0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何女士携朋友聚餐后,在紧邻厕所入口处等待朋友魏女士如厕时,不慎跌落化粪池溺亡。事后,了解到化粪池与厕所位于北京市两市辖区的交界处,而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使站在上面等待朋友的何女士跌落化粪池,导致溺亡。何女士家属向南部市辖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当地法院调查,厕所与化粪池应位于北部市辖区,属于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因此,何女士家属又到北部市辖区所属法院起诉某公司,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该市辖区法院认为,结合南部市辖区法院的调查情况,相关单位提交的自用地的权属证据等,再结合现场勘查等相关情况,足以证明厕所与化粪池位于某公司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应赔偿何女士损失共计124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何女士在等待如厕的魏女士时,因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跌落化粪池溺亡。而作为厕所与化粪池的实际建设者和使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老建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保证市民的安全。我们等人时应站在安全区域,切勿站在老建筑物或危险构筑物旁以免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