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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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8
婆婆出资购房,离婚后妻子能要到房子吗?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某是家中独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了同小区的白某,郭某的家人对白某十分满意,故郭某和白某于2014年进行登记结婚。结婚后,郭妈妈出资80万元,为儿子购入该小区新房一套,将该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2016年,郭某和白某出现矛盾,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白某认为该套房产是作为新房而购置,故该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后经法院审理,认定郭妈妈出资为儿子郭某购入的该套房产视为对郭某个人的赠予,故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由郭妈妈出资为郭某购买的房产,虽然购入房产的目的是作为小俩口的新房使用,但该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在郭某名下,应当视为郭妈妈只对郭某一方的赠予,故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很多父母都会在子女结婚前为其购入房产,但需要注意的是,为子女购入房产时最好明确产权等相关信息,以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