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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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张某实施一起抢劫后逃逸,一直隐姓埋名东躲西藏。现因疫情防控原因,各地严格登记出入人员信息,张某察觉自己无处可躲,便到某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认定为自首。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虽然客观环境因素上看是迫不得已,但对其行为仍应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罪行,认定为自首,减轻罪行。
【瀛台律师提醒】
主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应主动向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若罪行轻者可免除处罚或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