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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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的某日,陈某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此时骑行自行车的孙大爷经过,陈某驾驶的车辆与孙大爷的自行车相撞,导致孙大爷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由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大爷负次要责任。后孙大爷受伤住院,用花费医药费十万余元,且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在二者协商赔偿未果后,孙大爷将保险公司和陈某告上法庭。但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表示孙大爷自身存在椎间盘突出等病症,要求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孙大爷个人体质状况与事故造成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进行承担。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陈某驾驶机动车撞伤了骑行的孙大爷,导致了孙大爷伤残的后果。虽然孙大爷的个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过错因素,与事故造成的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定要万分小心,特别是在经过人行横道时,千万要注意是否有非机动车的通行,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