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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员工“被加班”,苦不堪言如何维权?

2021-0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贾某大学毕业之后,来到人才市场进行求职,经过多轮筛选之后,贾某入院入职某互联网公司。2016年9月,贾某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在该公司进行工作。然而在工作半年之后,该互联网公司就经常以各种理由让贾某加班,贾某觉得公司的工作强度特别强,导致其精神压力巨大。但贾某向领导反映后,领导表示是因为员工未能按时完成工作要求,故强制员工进行加班。于是无奈的贾某向该地劳动局进行投诉,表示该公司故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互联网公司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本案中,贾某于毕业后入职该互联网公司,但该公司以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在员工表示拒绝之后,公司还采取强制加班的方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构成违法。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互联网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瀛台律师提醒】

敬业奉献是一种高尚的品德,但是这并不是用人单位压榨劳动者的理由!当劳动者权益收到侵害时,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寻求专业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