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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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天晚上,徐某与朋友聚餐后,骑着电动车回家,在路上遇到大石堆,为了躲避石堆,与刚下夜班回家的王女士撞到一起。徐某由于没戴头盔,被诊断为右侧颞叶脑出血,住院1个月,共花掉抢救费、医疗费4万元。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垫付3万元。由于事故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现场附近无视频监控,也无目击证人,此次事故并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中心找徐某商讨偿还垫付费用时,徐某突然消失了。只能将徐某和王女士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在酒后且未戴头盔情况下驾驶电动车,为了躲避石堆,与他人发生碰撞,应承担相应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女士在驾驶中,对前方来车及周围环境的注意不仔细,处理不够有力,应承担次要责任;当地村委会在道路上堆放石堆,无隔离护栏,未设警示标志,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确定徐某对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70%的责任,王女士应承担10%的责任,某村村委会应承担20%的责任,中心垫付的医疗抢救费用应由三人共同分担。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避让石堆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村委会因没有管理好大石堆也应承担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基础设施改造工作人员,在道路上堆满倾倒物或堆放物时,应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提醒他人,尽到相应的防护义务,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