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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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小伙唐某在重庆某餐馆用餐后,结账时因不满餐费引起争执,餐馆老板立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蔡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在此期间,民警蔡某多次警告唐某,而唐某拒不配合,还辱骂、挑衅、用手击打民警等方式阻挠民警执法,导致民警蔡某受伤。随后,唐某被强制带回派出所。两月后,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经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唐某因不满餐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鉴于唐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每位公民应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切勿因一时冲动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人员管理工作,给公安机关管理工作带来干扰,造成恶劣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