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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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7月,张某相约高中同学许某和谢某来到某餐馆聚餐,在酒桌上,三人回忆起以前一起读书时的往事,十分感慨,于是开始饮酒。然而一个小时后,谢某酒后昏迷,于是张某和许某将其送往医院,医院给予了谢某输液治疗,之后谢某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后谢某的家属将张某和许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因谢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后经反映审理,认定谢某的的死因在于过量饮酒,谢某在当天饮用了高度白酒及啤酒,张某和许某作为谢某的好友,并未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二人承担百分之十的侵权责任,判决许某和张某赔偿谢某的家属共计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许某和谢某相约喝酒,三人为好友关系,但在谢某饮酒过量时,许某和张某并未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对谢某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二人承担百分之十的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春节期间,亲朋好友之间少不了觥筹交错,但是切勿贪杯,饮酒过量有害健康!在酒桌上应当量力而行,“劝酒”亦存在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