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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师事公路飙车寻刺激,应如何定罪?

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曾某与肖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追求刺激,约定好从哪条道路到哪条道路,赢了要怎么样。随后,曾某驾驶无牌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肖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某条路出发,到达曾某的住宅。全程28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住小区、超市和学校。在行驶途中,二人并未在人多的地方减速,反而多次闯红灯,超速行驶。经过路口时,遇到执勤民警检查,两人便抄小道逃离。两天后,曾某被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肖某的联系方式,肖某接到电话便于第三天主动投案。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曾某与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二人均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曾某、肖某两人的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情节恶劣。案发后,两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多次认罪悔罪,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改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危险性高,切勿用其飙车。否则为了追求一时刺激,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