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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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颜某和夏某出资,注册某科技公司,钟某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有高某和罗某管理,并招聘了大量员工。在公司经营期间,制作放贷工作流程时,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该公司在一年内,向外发放贷款金额为19万元,收取除本金外的违法金额为6万元。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公司员工作为催收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追讨,并采用殴打、恐吓的方式,逼使借款人还债。后被人举报立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夏某、高某和罗某纠集员工组织非法放贷,并有员工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追讨借款,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到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中,因非法放贷,并向借款人以殴打、恐吓的方式让其还款,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依法处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会受惩处,我们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坚守法律道德底线,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