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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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7
借钱给小舅子赌博,不知去向的钱能否要回?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岳某和杜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夫妻关系和谐,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杜某的弟弟经常找夫妻俩借钱。夫妻二人原以为是弟弟花钱大手大脚导致其总是缺少生活费,然后两人后来发现弟弟缺钱的原因是其沉迷赌博。得知弟弟沉迷赌博之后,杜某拒绝再借钱给弟弟,然而岳某却不顾妻子的反对,将自己婚前所存的“私房钱”五万元借给小舅子作为赌资。后杜某得知此事,让岳某向弟弟要回这五万元,于是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弟归还五万元赌资。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岳某借款给他人作为赌资,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本案中,岳某明知道妻弟借款是为了赌博,仍然将自己的“私房钱”五万元出借给他,其行为属于明知道借款人时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故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瀛台律师提醒】
若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则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那么此时借贷关系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