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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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50岁的谭某是杭州市某玩具厂的老板,在工厂经营期间,谭某在旁边村庄雇佣了两名村民到玩具厂工作。刚开始,两名村民挣了不少钱,谭某按时支付工资,后来因为管理和资金周转问题,开始拖欠村民的工资。两年后,谭某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工资,弃厂溜走,在此期间更换了手机号。一年后,谭某在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谭某以逃逸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需付给工人相应的劳动报酬1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谭某因玩具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工人工钱,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归案后,谭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从事个人或企业经营者,应依法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