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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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某天,冯某受朋友(在逃)的引诱,决定到国外挣钱。所谓的挣钱就是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刘某于月底同他人一起搭乘飞机先到达云南省某市,住了两晚,再从云南省偷越出境。当时,被当地边境管理大队查获,并处罚冯某1900元罚款。次日,冯某再次从云南省偷越出境,到达老挝。冯某出境正是疫情防控关键期,因老挝、缅甸疫情严重,从老挝偷越国境返回云南省,随后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投案自首。经当地检察院审理,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应对冯某批准逮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冯某因出国挣钱,在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偷偷越过国境,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非法出入国(边)境,破坏相应的管理秩序,触碰法律底线,特别是疫情防控时期。应积极配合国家疫情防控工作,这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