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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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初,彭某经朋友介绍进了一批新疆某品种苹果,该品种苹果又脆又甜,知名度特别高,很多商家都会打着该品种旗号售卖自家苹果。可彭某刚进了一批还没卖多久,就被当地苹果协会调查,发现彭某的水果店销售商未经合法授权,在销售苹果的包装上使用的与苹果协会的标志相似,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而彭某则辩解,自己销售的苹果是有商标注册证的,包装箱上也印有明显的注册商标,且有原产地证明,货源有据可查,不存在侵害商标权。事后,当地苹果协会将彭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彭某水果店应立即停止销售某品种苹果,并赔偿当地苹果协会的相应经济损失1.3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不是表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者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识。证明商标应由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身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本案中,某品种苹果协会享有该品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证明商标。商标系由某品种苹果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苹果的原产地和品质,要使用该证明商标,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而彭某售卖该品种苹果时,并未满足相应的条件,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售卖相应商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市场上有一些不法商贩利用消费者缺乏品牌的专业知识,进行冒充品牌,高价售卖,严重侵犯商标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们在进货时应保留相应凭证,若发生侵权行为,可凭进货凭证索要赔偿,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