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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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和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于2013年6月在老家登记结婚。结婚之后,两人希望能在城市中谋求发展,于是来到城里打工。一开始,二人脚踏实地工作,相亲相爱。但不久之后,周某经受不住诱惑,经常外出不回,因此王某和周某经常争吵。2016年,周某离家出走,和自己的情人来到邻市生活,周某四处潇洒,花天酒地,为了享乐在外欠下了五万元的债务。后周某的债权人得知周某还有一个妻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的妻子王某偿还债务,但王某表示自己和周某早已分居,对周某的债务并不知情,且周某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周某和王某分居在外生活,其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钱,王某对此并不知情。而周某的负债并非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是用于自己的享受,且借款时明确约定了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故这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不需要就此承担还款义务。
【瀛台律师提醒】
城市的诱惑不计其数,但是作为理智的人,应当明白享受是一时的,切不可沉迷声色,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