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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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黄某驾驶轿车行至回家路上,当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附近,该车撞到护栏,导致小车受损,后黄某共花费维修费共计八千余元。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在该公司进行事故现场勘查时,发现黄某所持有的驾驶证已超期未进行年检和更换新证。于是该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规定,向黄某表示其拒绝理赔。于是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上并未有黄某本人的签字,且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表示其对该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故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黄某支付赔偿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涉案保险公司出示的保险条款并未经过黄某的签字,且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黄某就该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对黄某的损失进行赔付,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购买保险确实能带来一定的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