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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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蔡某和驾驶一辆小轿车准备下班回家,但此时正在下雨,道路湿滑,于是蔡某驶过的车辆将路边的积水溅到了朱某身上。此时朱某正值失业,心情烦躁,于是要求蔡某停车,希望和蔡某理论。待蔡某停车后打开门下车,朱某踢开车门,脾气暴躁,蔡某见此情况,也怒火中烧,于是朱某开始击打蔡某,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朱某将蔡某打伤,后蔡某入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一千余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蔡某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出现纠纷时,并没有协商处理,而是采取肢体冲突的方式激化矛盾,故朱某对蔡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朱某对蔡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朱某赔偿蔡某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因路上积水,蔡某驾驶轿车溅到朱某,本来是一件小事,二人却大打出手,导致蔡某受伤住院的后果。朱某主动挑衅蔡某,其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具有过错,但蔡某和朱某发生肢体冲突,应对其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二人的过错承担,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勿为了小事而大打出手,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