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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已查封的财产,敢擅自抵给他人?

2021-02-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诉臧某等借款纠纷一案,H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臧某等应偿还汪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汪某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H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XXX)X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臧某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汪某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H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臧某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H县人民法院责令臧某将该两台设备追回,臧某未追回。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臧某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