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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缺发票就作假?虚开发票终获刑!

2021-02-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7月至8月间,鞠某经营A公司缺少进项票,鞠某通过他人联系到王某,让王某为其虚开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从他人处虚开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B市某市场内出售给鞠某。王某获利3700元。
  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机打发票,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记载的货物(钢材)金额均为99922.91元,税率17%,税额16986.89元,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288777.1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A公司,销售方B公司,双方无发票记载的真实货物交易。1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票,其中8张已认证。
  2016年4月15日,鞠某因所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部分票无法认证,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报案,二人于当日被民警传唤到案。王某退缴违法所得3700元,公安机关扣押王某、鞠某银行卡各1张,均在案。

 

某法院经审理,以王某、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在案3700元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王某、鞠某二人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想象竞合关系。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行为,鞠某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想象竞合的要件,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想象竞合关系。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直接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瀛台律师提醒】

介绍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无真实货物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想象竞合,而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犯,根据刑法二百零八条二款,直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量刑的依据是税款数额。此税款数额应当解释为税额,而不是货款额或者价税合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