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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高买低卖?男子犯罪合同诈骗!

2021-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朱某多年从事砂石交易,但由于近年来经济不景气,朱某从正常交易过程中收入甚少,于是萌生了违法乱纪的念头。20198月,朱某和林某协商交易砂石,其以高价购入了两千余吨砂石,等卸货之后,朱某立刻以很低的价格将砂石转卖给他人,后朱某将转卖后所获的货款挥霍完毕。

其后,林某要求朱某支付款项,但朱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甚至逃至外地进行躲债。于是林某进行了报警,后警方将潜逃在外的朱某抓获归案。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被骗砂石价值共计十九万余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和林某协商交易的过程中,以高价买入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林某进行交易,后进行逃匿,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朱某从事砂石交易多年,熟悉买卖行情,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高价买入的方式诱骗林某,促成和林某的交易,在收受货物后进行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瀛台律师提醒】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切勿贪图利益而将自己送进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