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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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周某是某村农民,2018年8月的某日,周某在自己农田中焚烧稻草杆,欲计划烧除后进行重新种植。但当周某焚烧时,由于山风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引发了森林大火。火灾发生后,周某和她的家人及时通知村民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扑火,经多人奋力扑救,在第二天将火扑灭。经相关机关鉴定,火灾总面积达三十余公顷,其中林地面积十余公顷。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获得被害群众的谅解,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后综合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周某为了耕种作物对稻草杆进行焚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故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农民在选择焚烧草料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免一时疏忽大意引发火灾,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