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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死缓期间脱逃,12年后公安才通缉,还能追责吗?

2020-12-3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1992年1月11日,臧某因家庭矛盾与其婆婆安某发生口角后用斧子将安某砍死。Q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2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H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4日作出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并于同年5月4日送达。裁定送达生效后臧某尚未投监仍在看守所羁押。1993年9月8日,臧某与其他犯人同到Q市人民医院就医,臧某做完手术临时看押在医院一楼门厅处等待囚车,在值勤管教疏于防范的情况下脱逃,后公安机关组成抓捕组以臧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予以追逃。2005年11月4日,Q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臧某刑事拘留,并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对其上网通缉,2016年5月,侦查机关获得其藏匿在广东省某市的线索,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于同年5月25日在某市住处将其抓获。臧某对脱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臧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于1993年9月8日趁羁押机关组织外出就医时脱逃。臧某脱逃后,公安机关虽对其追逃,但至2005年11月4日才决定对臧某刑事拘留并上网通缉,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行为时的法律,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八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