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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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杨某为了获利,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在网络上公开宣传,以支付利息和高回报为诱饵,吸纳会员,此后再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吸纳更多会员的加入其组织的民间标会,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四千余万元。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主要用于出借给他人、购买房产、支付标会的会款及日常生活开支。两年后,杨某所组织的民间标会资金链断裂,杨某倒会并逃至外地躲债,后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四千余万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网络上看到返利信息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明确风险,不要被高回报所诱惑,掉入犯罪分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