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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为了催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吓人?

2021-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3月间,黄某在D公司任职期间,为完成公司下达的催讨欠款任务,在多次致电借款人徐某催款无果的情况下,欲通过向徐某之女徐某萱就读的幼儿园施压迫使徐某还款,遂于同年3月24日17时许佯称应聘拨打该幼儿园园长童某的手机收集该幼儿园相关信息。
  2016年3月25日12时许,黄某再次致电童某,谎称自己是徐某萱亲属,在取得徐某萱班主任邱某的联系方式后,于13时许让其同事汪某致电邱某并一言语侮辱、恐吓,编造将向幼儿园投递炸弹包裹及幼儿园将起火、被炸、出现小孩死尸等恐怖信息,逼迫邱某等人让徐某筹集人民币10万元偿还借款。二被告人同时拨打童某手机,但未接通。童某于15时许回拨后,汪某继续以上述言语侮辱、恐吓。

 

公安机关到场处置过程中接听汪某来电时,汪某仍以幼儿园将发生爆炸、撞击事件及出现死尸等进行恐吓。公安机关为避免出现严重后果,随即要求幼儿园停课,紧急疏散在校幼儿、教职工及该幼儿园所在楼栋的居民,并紧急将该情况逐级上报,后派遣刑侦、防爆、特警等大批警力到场处置。经对现场进行搜查,未发现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某法院经审理,分别以被告人黄某、汪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黄某、汪某为向他人催收债务,编造火灾、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致使幼儿园停课及公安机关采取紧急疏散人员、防恐排爆等处置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共同积极实施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地位、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为催收债务,编造火灾、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致使幼儿园停课,公安机关采取紧急疏散人员、防恐排爆等处置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