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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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案件回放】
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汪某购买他人非法获取的G公司独家运营的《XX》网络游戏账号和密码六万余组,后将上述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物品通过互联网变卖牟利,违法所得共计79093元。汪某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某法院经审理以汪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汪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从他人处购得的账号和密码,未经他人授权违法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非法获取窃取他人账号内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对于汪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其非法所得的游戏账号和密码达到6万余组,且均登录进入他人的网络游戏系统,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可以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只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才升格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当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等无法确定时,法官可综合考虑司法解释规定的几个方面,以判断案件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尚存争议,且根据罪刑法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装备、游戏币等物品并非法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