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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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自诉人龙某一(男)与被告人龙某二(女)、龙某三(女)系同胞姊妹,被告人林某系龙某二之夫。2013年10月20日,龙某一、龙某三、龙某二与父母龙某某、陈某某共同签订了《父母赡养协议》,对父母的财产进行了分配。2014年1月1日、11月4日,龙某某、陈某某相继去世。龙某一三子妹为父母的遗产分割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具体如下:(1) 2014年1月24日,为送母亲陈某某去医院看病,龙某二、林某来到龙某一住宅,双方发生争执推操。龙某一向公安机关报警。(2) 2015年3月24日,龙某三因需要还房贷找到龙某一,遭到龙某一拒绝后,双方在龙某一的住宅里发生争吵,龙某一向公安机关报警。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龙某二、龙某三、林某无罪。
【瀛台律师论法】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即行为人无权又无正当理由进人他人住宅,意图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和安全。
本案中,龙某二、林某、龙某三进入自诉人龙某一的住宅,是为了与自诉人协商家庭琐事及父母遗留遗产问题,并非恶意进人自诉人住宅,被告人的行为虽给龙某一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不具有刑法规定的非法侵人住宅罪所要求的“非法性”及“情节严重”。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瀛台律师提醒】
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者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严重社会危害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并不当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人住宅罪是结果犯,不应认定为行为犯。近亲属之间基于正当或者基本正当的事由非法侵入对方住宅时,只有在发生“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时,才能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