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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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某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竞买公告,对当地市区某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陈某得知该活动后,向法院交纳了保证金,在网络上以最高价格竞得了司法拍卖的该房屋。但陈某在竞拍成功之后,并未按照贷款公告按照流程办理贷款,故未按时获得贷款。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因为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贷款信息是虚假的,存在诈骗行为,故要求网络平台公司赔偿保证金及利息。但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并未提出证据证明网络平台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其无法按时获得贷款是自身的过错,故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陈某在竞拍成功之后,有义务到银行核实有关信息,提供必要的材料至银行办理贷款的流程,但陈某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其无法按时贷款,故其自身存在过错,网络平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司法网络拍卖更好地解决了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但其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竞拍人在进行司法竞拍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