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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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庄某和郭某是同一个地方的住户,1997年,郭某在装修的时候,自己出费用在家门前修建了一条道路,之后郭某一家就利用该条道路进行通行。然而就在2017年8月份,庄某一家计划重新装修房屋,希望在门前建一个池塘,于是庄某一家建造了一个长达六米的荷花池,阻碍了郭某一家的通行。郭某和庄某进行协商,但二者协议不成,故郭某将庄某诉至法院,要求庄某拆除荷花池,恢复原状。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释明法理,最终庄某和郭某达成调解,庄某同意拆除荷花池,恢复原状,后郭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且根据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本案中,庄某和郭某是多年邻居,庄某重新装修房屋,在郭某门前通行的道路上修砌荷花池,阻碍了郭某一家的通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故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调解。
【瀛台律师提醒】
多年邻里之情值得珍惜,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抬头不见低头见,产生矛盾了应当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握手言和避免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