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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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黄某毕业后来到某网络公司求职,后顺利入职该公司,成为一名正式员工。由于黄某身材匀称,长相清秀,故被公司上司推荐参加公司的年会,在年会上,吴某对黄某一见钟情,想要追求黄某。然而黄某以有交往对象为由,明确拒绝了吴某。但吴某仍不死心,经常在办公室内经常用低俗的“黄色”语言挑逗黄某,向黄某讲述自己的性经历,多次对其加以骚扰。不仅如此,吴某在日常上班期间还经常对黄某动手动脚,影响了黄某的日常工作。后黄某忍无可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本案中,吴某因对黄某心生爱意,通过低俗的“黄色”语言挑逗黄某,向黄某讲述自己的性经历,多次对其加以骚扰,向其发送淫秽信息的行为,且有时动手动脚。吴某虽然没有采取具体的行动对黄某进行猥亵,但是其行为影响了黄某的日常工作生活,构成对黄某的性骚扰。
【瀛台律师提醒】
拒绝职场性骚扰!无论是日常交流上,还是在实际行动上,都要杜绝对他人的性骚扰,尊重他人,也是尊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