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 继子拒绝赡养继母,无奈继母告上法庭!

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1993年,汪某和刘某共同建立了一个重组家庭,汪某带着和前妻一起生下的孩子小汪和刘某一同居住。一家三口虽然是重组家庭,但是家庭和睦,作为继母的刘某尽到了抚养义务,照顾小汪的饮食起居。但是2003年,因旧屋拆迁的问题,小汪和刘某产生了矛盾,小汪搬出家中居住。之后不久,汪某因疾病去世,留下刘某一人独居。之后,失去生活收入的刘某无人赡养,要求小汪承担赡养义务,小汪想起二人当年的矛盾,表示拒绝,故刘某起诉要求小汪每月给付生活费。在庭审过程中,小汪辩称刘某是自己的继母,拒绝给付生活费。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刘某和汪某重组家庭,其作为小汪的继母,照顾小汪的饮食起居,尽到了对其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小汪作为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对于刘某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作为子女的应当孝敬老人,即使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母,也应当给付生活费,履行赡养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