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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协助管理组织卖淫,男子获刑!

2021-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6月,林某介绍朋友介绍进城打工,在某娱乐会所从事财务相关的工作。刚开始的第一个月,林某只负责收取会所洗浴和足浴部门的营业额但林某工作认真负责,取得了娱乐会所老板的信任,于是开始帮助老板处理“特殊工作”,即帮助老板负责该娱乐会所组织卖淫的收入。林某将每天的卖淫收入核对好之后,将收取的现金存放在公司三楼保险箱里,每隔一段时间便将钱存到老板指定的银行卡中。20187月,警方在该会所查获六对卖淫嫖娼人员,林某侥幸躲过检查后潜逃,但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协助娱乐会所管理财务,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进入娱乐会所工作后,取得老板信任,帮助处理卖淫所得的账目。林某明知卖淫违法,仍然协助管理娱乐会所处理卖淫获取的收益,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是从事一般工作,但协助组织卖淫是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为了一时贪欲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