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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母亲未留遗产给残疾女儿,女儿起诉!

2020-11-06

母亲未留遗产给残疾女儿,女儿起诉!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陈某和张某于1990年经亲友介绍缔结婚姻,后张某怀孕,生下一女取名为陈大,但由于陈大在五岁的时候发生车祸,失去双腿,故夫妻二人又故又诞下一子名为陈二。夫妻两人和一儿一女居住在一起,然而不久之后陈某病逝,张某一人抚养儿女长大。2017年,张某也被诊断出患有绝症,故立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儿子陈二。母亲病逝后陈某拿出这份遗嘱要求分割,姐姐陈大则对这份遗嘱提出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姐姐提出自己是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母亲应当在遗产中给自己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陈大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且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本案中,陈大是陈某和张某的婚生子女,属于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律中有关于特留份的规定,而陈大在幼时遭遇车祸失去双腿,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以张某在遗嘱中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在遗产处理时,需要为陈大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参照遗嘱进行分配。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遗产继承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遗嘱中没有保留此份额,仍然应当先分出必要的遗产给符合条件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