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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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和林某系夫妻,所住的屋顶多年失修,需要进行修缮。同村的陈某会些泥瓦匠手艺,王某便找到陈某,请陈某前去“做小工”修缮屋顶,约定报酬为每天200元。随后陈某便前往王家做工。
陈某在攀爬王某提供的木梯准备登上屋顶时,木梯突然断裂,陈某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陈某伤愈出院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林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陈某系王某所雇,无权请求其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和林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林某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陈某系提供劳务一方,陈某攀爬王某提供的木梯登上房顶是其完成劳务的必须过程,却因木梯断裂跌落受伤,对此陈某无过错,应由王某、林某夫妇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东家”,在接受劳务过程中,要尽到防范风险、妥善管理的义务;作为“小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规范作业。